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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农业种字[2006]42号
湘西自治州农业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农作物种子专项治理的
紧 急 通 知
各县市农业局:
当前,春耕大忙在即,正是农民购种、用种高峰。为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让农民用上放心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湖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及湘农业明电[2006]2号《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水稻良种推广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州生态多样性实际,现就农作物种子专项治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行为
农作物种子生产是种子经营和新品种推广的基础,是种子管理的重点,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种子法》要求,实行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在生产环节,一要对种子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种子生产基地进行严格地审查和考察,凡不符合种子生产条件、未按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事项操作的,一律取缔;二要督促种子生产企业制订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各技术环节的责任制度,以确保生产的种子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三要确定专人,帮助种子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真实记录种子生产过程;四要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确保种子生产有序,杜绝生产假种劣种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种子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经过前段种子市场的清理整顿,各类种子违法案件虽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种子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对此,各县市要在播种前对辖区内所有种子经营单位的法定证照、品种审定、经营档案、种子质量、标签标识等进行再次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经营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种子的要迅速立案,从重处罚。同时,要加强对种子经营单位的法律和种子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自觉性。
三、科学管理农作物品种试验示范
我州是生态多样性地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都必须经过试验示范,因此,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作物品种试验示范的管理,做到辖区内试验示范品种结构合理,面积适当,并督促企业做好栽培技术指导,凡因试验示范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试验示范单位应全额赔偿。
四、切实解决执法人员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问题
根据《种子法》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各县市局要对辖区内相关人员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要在短期内解决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对此,州局年内将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各县市局要从严要求,严格管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种子执法中杜绝乱收费、滥罚款,树立起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领导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是种子专项治理责任人,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把种子专项治理作为当前农业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深入执法第一线,研究专项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着重解决专项治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附件: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水稻良种推广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农作物 种子 管理 通知
报:州人民政府、省农业厅
抄送:省农业厅种子管理站、省农业厅粮油处
湘西自治州农业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4日印发 |